法官認為誠信顯然有問題 全國第1件卡債更生 遭駁回
轉載 97/05/07 【工商時報/張國仁】
全國第1件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同時,向法院聲請財產保全處分的事件,經法官發現,聲請人盧姓女子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施行前1日才「毀諾」,不再履行原與銀行協商條件,顯然誠信有問題,裁定駁回盧女聲請的保全處分
消債條例規定,法院就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作出裁定前,得因債務的聲請或依法官的職權,裁定五種類型的保全處分,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處分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的限制、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的停止等
盧女在基隆路1段某貿易公司上班,月入3萬8千元,在95年間,與債權人即日盛銀行達成債務協商,從95年6月起每月返還2萬5千元,分80期還款2百萬元。目前已如期償還22期。
不過盧女4月間,以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及發生無法繼續還款的事由,向法院聲請更生,並聲請財產保全處分
盧女指出,在每月2萬5千元的還款中,本來有1萬4千元是由欠她錢的慕姓債務人負擔,但慕某只付了17期就賴帳,加上她每月要付出房租1萬6千元、生活必要支出1萬元、扶養父母各1萬元,而弟弟才退伍,收入根本不敷按債務協商機制還款,只好動用父親因車禍所獲和解金,才勉強還了22期
如今已無法再還下去,因此提出更生聲請,並希望法院裁准保全處分,凍結債權銀行查扣她的薪水等財產所得。
法官文衍正審理後,將盧女的保全處分聲請,裁定駁回。法官指出,盧女選擇在債債條例上路前1天毀諾,而不是找銀行重新協商解決她的負擔,聲請更生所最需要的「誠信」,已有可疑
再說盧女自稱每月開銷要4萬6千元,她收入才3萬8千元,就算准她保全處分,也難期待盧女不會藉詞家庭負擔將薪水花掉,況且她所指房租、及每月各支父母1萬元都沒有拿出證明
,是否屬實都顯有可疑。因此裁定,不准盧女的保全處分聲請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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